镇赉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镇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镇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镇赉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镇赉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三)依法审理由中级人民法院交由本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领导本院的执行工作。依法行使决定实施权和执行监督权。
(六)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七)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八)领导本院的监察工作。
(九)领导本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镇赉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