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人 民 法 院
监视居住决定书
(XXXX)X刑X字第X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 一案的被告人 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期限为
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本决定由 公安局执行。
年 月 日
(院印)
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告人签名: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3-13 10: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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