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人 民 法 院
取保候审决定书
(XXXX)X刑X字第X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 一案的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为 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由 公安局执行。
本决定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年 月 日
(院印)
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告人签名: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3-13 10: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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