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须知
一、 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2、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3、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4、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5、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6、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
7、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8、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二、 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事实、理由等。
三、 本院受理下列来信来访:
1、上级部门及院领导转办或批办的信访件;
2、对本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
3、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应当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4、反映违法办案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
四、 来访人员来访应做到:
应当遵守国家《信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诉信访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接访秩序和接访场所卫生,服从接访人员的安排和指挥。按先后顺序向接待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为了准确记录来访事项,来访人员须依序登记,并提交本人身份证件、联系方式、所有审理完毕的裁判文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 来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接访人员给予其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2、纠缠、侮辱、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以扬言行凶、杀人、制造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方式威胁、恐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3、在人民法院工作场所打标语、呼口号、粘贴材料,组织煽动闹事,或者占据办公、接待场所,围堵、冲击人民法院工作场所,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扰乱办公或涉诉信访秩序;
4、非法滞留人民法院接待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遗弃在人民法院;
5、故意损毁人民法院接待场所、办公场所公私财物;
6、其他严重扰乱信访秩序、妨碍司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