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关键词: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冻结、保全
案 号:(2021)吉0821执1025号
裁判要点
1、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应给付货款及预期损失是多少;多少;2、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是否财产,是否冻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基本案情
镇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近期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的标的额2164980.00元,申请人是我县优秀民营企业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不仅是纳税大户而且同时解决我县很多人口就业问题,被执行人是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北京市国有企业。该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事实发生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京城新能源公司分别在申请执行人处采购了机舱罩和辅助变压器等材料,申请执行人按期交付了产品,京城新能源公司也已经投入使用,但是京城新能源公司始终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货款,迫于无奈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只能求助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案件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北京京城新能源公司立即给付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2万元以及逾期损失。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镇赉法院执行局认真分析了该案案情,结合当下关于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针对企业提供优质诉讼服务、提升审判执行效能的政策方针,将该案件列为执行局重点案件,分析过案情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查控,查控结果反馈显示该公司只有银行账户中只有少量的存款,根本不足以偿还这笔大额债务,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与该公司的负责人取得联系,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该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其履行法律义务。经过电话沟通得知,该公司目前经营不善受到疫情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处于停滞状态,所以负责人声称暂时无能力履行法律义务。面对北京京城新能源公司的这种消极态度我院执行局并没有因此退缩,反而继续通过网络平台查控该公司名下财产,但是始终进展微弱。在这个关键节点上为了不影响执行时机,执行干警决定亲自去北京一趟,当面与该公司负责人沟通,当天四名执行干警驱车一千多公里于天黑前赶到了北京并在该公司附近落脚,当天晚上就制定好执行预案和人员分工计划,第二天一早便来到北京京城新能源公司,找到负责人之后便按计划执行,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正面沟通,该企业仍然是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此时我院几名执行干警当即决定立即采取线下查控措施,分别去该公司所有的开户银行线下查控。面对十几家银行四名执行干警只能是逐一查控,同时执行干警又去了工商、房产等多个部门查询。时间紧任务重,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四名执行干警顾不上辛苦,风雨兼程一刻不敢停歇,中午在外面饿了就买点面包和牛奶吃一口,能够查询到财产为企业挽回损失比什么都重要。终于功夫不负苦心人,经过多个银行查控,最终在华夏银行的一个账户中发现了一笔大额存款,该账户在诉讼阶段被我院采取了保全措施,但是该账户始终没有钱,这次查控该账户有存款近一百万,再加上其余几个账户中的存款共一百一十余万元全部被我院执行干警依法划拨到镇赉县人民法院账户。虽然案件有了进展,但是执行干警没有因此松懈,还剩下一百多万的案款没有执行到位,所以要继续进行查控,经查发现北京京城新能源公司还有个保证金账户,该账户中有被银行冻结的保证金八百多万,但是保证期限还没到,所以执行干警将该账户依法轮候冻结。
至此第一次去北京将一百一十万的案款执行到位,同时冻结被执行人公司的保证金账户,回到镇赉后第一时间将这笔钱交付给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收到第一笔案款后向法院执行局表达了感激之情,但同时也对下一步的执行工作产生了担心。剩余的货款暂时没有办法执行到位,但是执行干警打起了京城新能源公司保证金账户的主意,多次跟该公司负责人电话沟通后经过耐心地解释该公司负责人态度有所转变,也从最开始抗拒执行的消极态度转变为积极配合,我院执行局干警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和为此案付出的辛苦努力也让对方感到敬佩。过了一段时间后,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我院执行干警,并且带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消息,北京京城新能源公司的保证金账户已经被银行解冻了,我院的冻结已经生效,也就是说该案剩余的案款已经了着落,这无疑对本案来说是个重大转折。
经过执行干警开会研究后决定再去一趟北京,第二天到了北京后第一时间找到了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一番沟通后将本案的全部剩余案款以及逾期损失等计算完毕,被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表示积极配合,最后我院执行干警将全部剩余案款成功扣划到镇赉县人民法院账户。
维护公平正义,践行使命担当,法律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新时代背景下镇赉法院一定会 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更好的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裁判结果
本案全部案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后该案成功执行完毕
编写人:镇赉县人民法院 李冠男
附(注:附原审诉讼案件判决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821民初2264号
原告(反诉被告):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经济开发区飞鹤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喜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吉,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楼5755房间。
法定代表人:付宏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莉、张玉新,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来电气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京城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过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成来电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京城新能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原告成来电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京城新能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来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京城新能源公司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216.498万元以及逾期损失65.327709万元(自2015年11月至2020年11月),合计281.825709万元;2.要求京城新能源公司以货款216.49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5年期间京城新能源公司分别在镇赉新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处采购机舱罩和辅助变压器,镇赉新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均已按约定向其提供了产品,京城新能源公司也已经投入使用。2016年12月27日,镇赉新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2018年1月,因京城新能源公司拖欠原告和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未给付,原告和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京城新能源公司和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经协议确定截止到2018年3月16日,京城新能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694,400元,拖欠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1,119,430元。就上述款项的给付问题经三方协商一致即1.在2018年3月19日前,原告以及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对京城新能源公司账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撤回对京城新能源公司的有关诉讼;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丙方(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基于甲方(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丙方双方业务往来中全部合同项下剩余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后,乙方对甲方债权金额由2,694,400元变更为3,813,830元,该款项,三方同意,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1)乙、丙方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解除本协议“鉴于”第1、2条所述乙、丙方对甲方账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后3日内,甲方支付69.383万元;(2)2018年4月25日前,甲方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100万元;(3)2018年6月25日前,甲方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100万元;2018年9月25日前,甲方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剩余112万元。同时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另协议第5条约定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与京城新能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JCNE14WZ06082、JCNE15wWZ06008、JCNE15wNZ03031的采购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转让给乙方。该协议签订后,原告、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该协议约定到镇赉县人民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并申请解除了对京城新能源公司账户的查封手续,但京城新能源公司仅按约定给付到2018年4月25日的货款。2018年6月25日应付的100万元货款以及2018年9月25日应付的112万元货款未给付。京城新能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另外,基于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与京城新能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JCNE14WZ06082、JCNE15wWZ06008转让给原告双方又产生货款44.98万元,京城新能源公司给付了40.482万元,剩余4.498万元为质保金,到2019年11月23日质保期已满,京城新能源公司应当将此款返还给原告。综上所述,京城新能源公司现累计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16.498万元未给付,京城新能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京城新能源公司应当承担自2015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65.327709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贵院,望贵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城新能源公司辩称,原告应向京城新能源公司支付的原告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具体内容见反诉状)。同时,在原告返还京城新能源公司三兆瓦模具一套之后,就剩余的未付款项京城新能源公司再进行支付;第二,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不予认可。理由有以下几点,一个原告主张的起算时间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从2015年11月起算,逾期付款时没有事实依据;另外合同并未约定京城新能源公司要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无合同依据;第三,京城新能源逾期付款系双方未能就原告其交货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所造成的京城新能源无逾期付款故意;第四,京城新能源目前生产经营及资金状况恶化,同时京城新能源曾积极寻求各种方式来支付原告的款项,逾期付款,不存在主观恶意拖欠。所以对于原告诉求京城新能源公司不应承担。
京城新能源公司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将反诉原告在反诉被告处的模具(价值100万元)返还反诉原告,并自担运费返还至反诉原告工厂,如不能返还,则按原价值即100万元赔偿反诉原告损失;2.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逾期交货违约金162万元,并支付因反诉被告逾期交货给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20.3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反诉原告委托反诉被告加工的模具反诉被告始终未返还给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应按反诉原告要求将模具运至反诉原告工厂。如反诉被告不能返还,反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按照模具原价值即100万元赔偿反诉原告。2.双方签订的编号为JCNE15WZ03031《采购合同》项下,反诉被告未能在反诉原告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交货,在反诉原告多次催告后,反诉被告仍未完成交货,反诉原告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无奈即另行向第三方采购合同货物。反诉被告逾期交货给反诉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反诉被告应根据《采购合同》第10.1条约定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并根据反诉原告损失情况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请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反诉原告请求。
成来电气公司针对京城新能源公司的反诉辩称,1、关于模具我方同意返还,由反诉原告自行取回,2、第二项无客观事实,应当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5年期间京城新能源公司分别在镇赉新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处采购机舱罩和辅助变压器,镇赉新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均已按约定向其提供了产品,京城新能源公司也已经投入使用。2016年12月27日,镇赉新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2018年1月,因京城新能源公司拖欠原告和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未给付,原告和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京城新能源公司和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经协议确定截止到2018年3月16日,京城新能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694,400元,拖欠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1,119,430元。就上述款项的给付问题经三方协商一致其中约定: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丙方(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基于甲方(京城新能源公司)丙方双方业务往来中全部合同项下剩余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成来电气公司)。转让后,乙方对甲方债权金额由2,694,400元变更为3,813,830元,该款项,三方同意,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1)乙、丙方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解除本协议“鉴于”第1、2条所述乙、丙方对甲方账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后3日内,甲方支付69.383万元;(2)2018年4月25日前,甲方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100万元;(3)2018年6月25日前,甲方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100万元;2018年9月25日前,甲方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剩余112万元。另协议第5条约定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与京城新能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JCNE14WZ06082、JCNE15wWZ06008、JCNE15wNZ03031的采购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转让给乙方。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约定的义务,但京城新能源公司仅按约定给付到2018年4月25日的货款。2018年6月25日应付的100万元货款以及2018年9月25日应付的112万元货款未给付。另外,基于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与京城新能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JCNE14WZ06082、JCNE15wWZ06008转让给原告双方又产生货款44.98万元,京城新能源公司给付了40.482万元,剩余4.498万元为质保金。双方签订的编号为JCNE15WZ03031《采购合同》项下的模具在成来电气公司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采购合同》《账户解封及权利义务履行协议》、银行回单、增值税发票及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京城新能源公司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京城新能源公司自认未按照《账户解封及权利义务履行协议》的约定履行,《账户解封及权利义务履行协议》系双方达成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京城新能源公司应给付成来电气公司货款212万元。因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逾期给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成来电气公司变更为要求京城新能源公司自2018年9月26日开始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应按照其诉求进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双方对此没有约定,依法按照该规定以40%为宜。关于质保金,双方约定“双方签署货物验收证书后支付90%货款,剩余10%质保金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在实际履行中,京城新能源公司在2018年接收货物后,虽然双方没有“到货验收合格”,但已给付90%货款,产品已使用,质保金已超过双方约定的一年,且庭审中京城新能源公司未提出质量问题,故京城新能源公司应给付质保金。
关于反诉部分,京城新能源公司要求成来电气公司返还JCNE15WZ03031《采购合同》项下的模具,成来电气公司同意返还,庭审中京城新能源公司陈述由成来电气公司将该模具运输至京城新能源公司处,运费由京城新能源公司承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京城新能源公司要求成来电气公司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和逾期交货的损失,首先京城新能源公司在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中未按照协议约定向成来电气公司汇款系违约方;其次京城新能源公司称成来电气公司未按照通知如期交货,成来电气公司对此否认,京城新能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不能相互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规定,本院对于京城新能源公司要求成来电气公司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和逾期交货的损失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2万元以及逾期损失(以21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以21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2020年11月30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以21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还清时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算);
二、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4.498万元;
三、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JCNE15WZ03031《采购合同》项下的模具一套,运输费用由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3.03元,反诉费10,603.50元,申请保全费5,000.00元,保险费2,080.00元,由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2,843.42元,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513.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员 王洪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 飞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8 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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