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 ) 执 字第 号
被拘留人:
本院在执行 一案中,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第一百一十六条[或根据妨害执行的具体情况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1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0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 拘留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日,向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 月 日
(院印)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4-09 09: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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